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47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嘉興
鄭凱瑜鄭石柱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嘉興、鄭凱瑜、鄭石柱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