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甲○○因搶奪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強盜罪部分經最高法院程序駁回甲○○之上訴而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法官蕭錦鍾
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I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傳喚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搶│有壹︵││台│5│台│0│││││9││奪│期年已│89│中│6│中│5│││││執5││罪│徒捌執│至│地│偵5│地│訴5│1│同│上│2│2│││刑月畢│9│檢│6│院│2│││││繩1│││︶││署│1││││││││├──┼───┼────┼──┼─────┼─┼───┼────┼─┼───┼────┼───┤│強│有陸︵││台│9│台│││最│9││1││盜│期年未││中│3│中│重││高│台2││執6││罪│徒執│9│地│偵8│高│上8│5│法│1│7│3│││刑行││檢│3│分│更7││院│上4││繩7│││︶││署││院│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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