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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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0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償還修繕費用等事件,因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就下列本院依職權調查相關事項。逾期非經釋明具有正當原因,不得於言詞辯論程序中更為主張:
所請求不動產房屋部分之鑑定價值。具體之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關係)及所依附之原因(請載明事實、時間、地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書記官薛德芬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