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國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國簡字第10號
原   告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簡賢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6年9月15日本院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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