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與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参佰参拾萬伍仟壹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参萬参仟柒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貳仟柒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民事庭
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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