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22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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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298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被告 黃仁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985元,及其中7,010元自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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