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505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對被告
  昶邑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該院100年度重簡調字第48號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316元,應繳
  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9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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