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9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祖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梅櫻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