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小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五一八號
  原   告 冠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 雲 婷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給付車輛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玖拾捌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 存 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張 文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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