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0年度東簡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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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戒毒
偵字第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安
非他命壹包(含袋重十一‧六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玻璃試管肆支、塑膠
軟管貳支塑膠鏟子壹支、酒精燈壹個,均沒收。又未經許可於公共場所攜帶刀械,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蝴蝶刀壹把,沒收。應執行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十一‧
六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玻璃試管肆支、塑膠軟管貳支塑膠鏟子壹支、酒
精燈壹個、蝴蝶刀壹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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