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勞簡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陶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雲
  訴訟代理人  陳錦鸞
         蘇菩提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陳錦鑾 」記載,應更正為「陳錦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