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壹佰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月 二十 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