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九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美商花旗銀行台中分行,發票日為八十
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帳號為000000000號,票號為0000000號,
面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後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
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復為被告所是
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
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
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