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甲○○曾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
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三年四月確定,並於八十五年九月六日執行完畢(構
成累犯),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月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