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一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處刑如主文。
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辛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