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1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孟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7464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孟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孟步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7年7月8日│107年8月20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速│││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0385號│偵字第524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2264號│2142號│││├──┼─────────┼─────────┼─────────┤││判決│107年9月28日│107年9月28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判決││2264號│2142號│││├──┼─────────┼─────────┼─────────┤││判決│107年10月29日│107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