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12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梅枝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上午9時至10時許之間,在新竹市○○路○○○號2樓,因租約事宜與告訴人乙○○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乙○○右臉部,致告訴人乙○○因而受有右臉挫瘀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所涉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甲○○已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乙○○於107年12月28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乙紙附卷可查(本院卷第12頁至第14頁),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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