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0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雅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
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仟
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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