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57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薛竹翔

王柏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薛竹翔、王柏翔均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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