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朴簡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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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朴簡字第217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鎰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鎰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邱鎰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2級毒品進而施用之,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仍不思藉機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再次施用毒品,惟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施用毒品之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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