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號
原 告 唐肇澧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豪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