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71號

聲請人 黃子芸 律師即 洪芳夫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洪芳夫(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號,民國110年12月19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洪芳夫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洪芳夫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150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繼字第1505號卷核閱無訛,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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