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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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 謝勝全
蔡金枝 謝昕穎 原告 謝游雅 被告 謝明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19,165元【計算式:5,5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2,916.06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1/2(原告之應有部分)=8,019,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