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6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賴怡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柒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併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孫靜芳
附註:
原告之聲明及請求理由如附件起訴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