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644號
原   告  楊晉翔
被   告 洪O慧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O文
      林OO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五日辯
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
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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