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9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張義能
       莊月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張義能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被告張義能、莊月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肆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張義能、莊月芳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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