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338號
原   告  陳秋玉
被   告  杭家蔚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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