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潘信平
送達代收人 林莞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健鴻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5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