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0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四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參仟壹佰陸拾伍元,折合銀圓肆拾玖萬肆仟參佰捌拾玖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肆仟玖佰肆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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