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0年台覆字第112-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年度台覆字第一一二-一號
聲請覆議人最高法院檢察署賠償聲請人甲○○右賠償聲請人因叛亂案件,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決定,有應更正部分,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九十年度台覆字第一一二號決定書正本理由欄第二頁正面第一行第五字記載之:受羈押「二」十五日,應更正為:受羈押「五」十五日。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同理,亦應為冤獄賠償法所準用。
本件上開決定書正本理由欄第二頁正面第一行第五字誤載為:受羈押「二」十五日,應更正為:受羈押「五」十五日,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吳雄銘 委員 蘇茂秋 委員 林茂雄 委員 黃正興 委員 陳世雄 委員 李彥文 委員 鄭玉山 委員 蘇振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