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高一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馮秋香 、 羅美玲 、 謝美宜 間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萬
零柒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