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簡字第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訴訟代理人  陳雪芬
被   告  姚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旗簡字第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3月1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叁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部份,自民國95年9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6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交
易暨繳款歷史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報紙
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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