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東小字第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玉美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被 告 李菁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莊惠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