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2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藥師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3號上訴人 楊岫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藥師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戴見草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李建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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