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田顗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田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黃田顗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4月、4年2月、10月、8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7年,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26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別經最高法院96年台上5088號判決上訴駁回,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086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99年間經本院以99年聲字第399號就偽造文書罪5罪、竊盜3罪、詐欺罪、妨害自由罪等10罪(最後之判決為本院98年6月24日之98年訴字550號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1年6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6月1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4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22650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呂寧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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