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三五號
聲請人 彭簡明 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溫煥彬~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三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簡珈瑋 │富邦銀行八德分行│九十二年二月三十日│叁萬元│EN0七三五一六││││││││四││├─┼─────────┼─────────┼───────────┼────────┼────────┼──┤│2│簡珈瑋│富邦銀行八德分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貳萬叁仟貳佰玖拾│EN0七三五一八│││││││玖元│二││└─┴─────────┴─────────┴───────────┴────────┴────────┴──┘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