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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