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維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數罪,先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2、4、5、6「最後事實審法院」誤繕為「高等法院」、「最後事實審判決案號」誤繕為「110年度上訴字第1575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誤繕為「111/08/23」、「確定法院」誤繕為「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案號」誤繕為「110年度上訴字第1575號」、「確定判決判決日期」誤繕為「111/09/26」,均更正如附表編號2、4、5、6該欄內所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所示為恐嚇危害安全罪,附表編號2為恐嚇取財罪,附表編號3所示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附表編號4為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罪,附表編號5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罪,附表編號6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罪,附表編號7為共同犯擄人勒贖罪,罪質不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迥異,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並對受刑人犯如附表數罪各自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各罪間之關係等因素、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後以書狀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41頁),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曹馨方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恐嚇取財得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新臺幣50,000元犯罪日期108年7月22日15時33分、18時26分108年1月6、1月8日前某時、1月10日、2月18日105、106年間至108年8月14日為警查獲前某日自行丟棄該槍枝止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147、4209、6348、4174、4175、4406、4571、6368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147、4209、6348、4174、4175、4406、4571、6368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147、4209、6348、4174、4175、4406、4571、636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99號、108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108年度訴字第399號、108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575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8日110年1月28日111年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99號、108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108年度訴字第399號、108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575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10日111年9月2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26號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25號(編號2至7經宜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99號、108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8年2月10日108年1月6日9時33分許108年1月6日9時33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147、4209、6348、4174、4175、4406、4571、6368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147、4209、6348、4174、4175、4406、4571、6368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147、4209、6348、4174、4175、4406、4571、636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99號、108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108年度訴字第399號、108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108年度訴字第399號、108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8日110年1月28日110年1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99號、108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108年度訴字第399號、108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108年度訴字第399號、108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1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25號(編號2至7經宜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99號、108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編號7罪名擄人勒贖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11日14時55分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147、4209、6348、4174、4175、4406、4571、636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575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575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2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25號(編號2至7經宜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99號、108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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