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38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阮 昱銘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 阮昱銘 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受刑人已就所犯如附表編號1、9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合併定刑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為,茲檢察官聲請就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以原審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法情節、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及前述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等節,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已坦承犯行,且案發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罪情節非重,犯後態度良好,難認有長期監禁之必要,以免有違刑罰經濟性原則,原裁定定刑過重,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請從輕定刑,予以受刑人最有利之裁定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資為量刑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不得認為裁量權之行使有何不當。
四、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有各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經核原審所定應執行刑,係於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8月以上,各刑加總合計之有期徒刑4年11月以下之範圍內,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復未較先前曾定應執行刑直接加計結果更為不利(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與附表編號1至4、9所示宣告刑加計後合計為有期徒刑3年10月),並無不合。
五、抗告意旨固以前詞主張原審定刑結果過重云云。惟原裁定已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情節、責任重複非難程度之量刑公平理念等情狀,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於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範圍內定應執行之刑,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亦無逸脫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可言。況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不同犯罪者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情節輕重、行為惡性、反社會人格程度均不相同,自無從任意比附攀引他案之量刑結果,指摘原裁定之裁量不當。至抗告意旨以受刑人均坦承犯罪,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主張應予從輕定刑云云,然此部分無非屬刑法第57條所定之犯後態度等量刑因子,業據各罪之確定判決予以審酌。抗告意旨以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自非有據。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葉韋廷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高妤瑄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附表:(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年1月25日110年12月13日111年1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17號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74號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361號111年度易字第81號111年度易字第200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25日111年6月27日111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361號111年度易字第81號111年度易字第200號確定日期111年6月29日111年8月1日111年6月30日備註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40號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78號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28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1月8日111年5月5日111年4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53、2692號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02、3674、3751、4908號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02、3674、3751、49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67號111年度易字第278號111年度易字第278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3日111年10月18日111年10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67號111年度易字第278號111年度易字第278號確定日期111年9月12日111年11月23日111年11月23日備註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84號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62號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62號編號5至8部分,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7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4月6日111年5月3日111年3月3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02、3674、3751、4908號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02、3674、3751、4908號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02、3674、3751、49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78號111年度易字第278號111年度易字第278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18日111年10月18日111年10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78號111年度易字第278號111年度易字第278號確定日期111年11月23日111年11月23日111年11月23日備註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62號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62號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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