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96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張鏸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紀宏政 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96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864,620元(加拿大幣5萬元部分,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提起反訴時即民國97年12月1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
27.21計算,折合新臺幣1,360,500元。504120+0000000=00000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