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9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964號
原   告  鄧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世燦陳宏棟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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