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23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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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309號

原告 趙珮汝

被告 楊家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前於民國113年5月2日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約定每月還款6,000元,惟該借款經原告一再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兩造間之借據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5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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