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558號
原告廣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嬌紅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燁緯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萬420元,應繳裁判費4,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