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128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士小字第1286號
原 告 綠光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世享
被 告 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達益
訴訟代理人 胡芬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柒佰叁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自民國103年5月26日起至103年7月30日止陸續委託
原告公司開發珊瑚燈具相關新產品並請求原告公司提供樣品
,迄今尚積欠新台幣(下同)95,735元之貨款未為給付,履
經催索,被告均未予置理。為此,基於兩造間的訂購契約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95,735元。
(二)對被告答辯所為陳述略以:
原告公司實際訂單為2,200顆,並未向被告公司訂購10,000
顆透鏡,且被告公司負責人也同意簽回2,200顆為原告公司
實際之訂貨數量,原告公司亦曾向被告公司表示,並未下單
訂購7,800顆透鏡,原告公司僅向被告公司表示下一張訂單
可能為4,500顆,惟實際下單訂購為2,200顆等語。
二、被告答辯稱:被告不爭執確實尚積欠原告公司95,735元未給
付,惟原告於103年3月11日向被告公司稱原告公司客戶預
計有20,000顆透鏡的需求,此次先訂貨2,200顆,之後會有
4,500顆的訂單,惟被告公司工廠開機一次產量即需5,000
顆,故不可能第一次生產2,200顆,下一次再生產4,500顆
,因此被告就跟工廠說一次生產10,000顆,並以10,000顆的
報價金額報價給原告,因被告相信原告有20,000顆透鏡的需
求。詎原告最後僅提貨2,200顆,即未再請被告出貨,被告
為原告生產之7,800顆透鏡尚在工廠內,該筆透鏡之貨款為
319,800元,爰以該筆貨款主張抵銷之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應附款項明細
表、報價單、電子郵件、存證信函、統一發票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21頁),且被告對此事實並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
(二)至被告雖抗辯:被告公司工廠開機生產一次至少需5,000
顆透鏡,故被告係以10,000顆透鏡之報價金額,報價予原
告,詎原告僅提貨2,200顆透鏡,被告為原告生產之7,80
0顆透鏡尚在工廠內,而該筆透鏡之貨款為319,800元,
爰以該金額與本件原告得請求之貨款相互抵銷云云。惟此
抵銷之抗辯既係對於被告(即本件請求之債務人)有利之
事實,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以觀,被告對此抵銷債權之成立、存在,及是否符合抵銷
之要件,即負有證明之責任。然查,原告僅承認有向被告
購買2,200顆透鏡,否認有向被告訂購7,800顆透鏡等情
,原告已提出採購單(見本院卷第30頁)附卷可證,況被
告自承:原告確實還未下單7,800顆透鏡,我們相信原告
有兩萬顆透鏡的需求,才按1萬顆報價等語(見本院卷第
45頁背面),足見原告尚未向被告訂購7,800顆透鏡,故
被告根本尚未取得此債權,是被告抗辯以對原告7,800顆
透鏡貨款債權319,800元主張抵銷本件貨款一節,顯屬無
據,其抗辯並不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訂購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