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小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52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劉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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