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48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銘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
字第22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銘輝犯賭博罪,共參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
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數額已提高30倍為3萬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