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原告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2083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江振義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瑗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