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除字第一三八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編號1、3證券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屆滿,編號2、4證券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號││││(新臺幣)││間│├──┼─────────┼────────┼────────┼───────┼───────┼─────┤│1│優奇有限公司 曹昌誠臺北銀行松隆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貳拾伍萬元│SU○七七一七│六個月│││││││八二││├──┼─────────┼────────┼────────┼───────┼───────┼─────┤│2│宏彥企業有限公司林│臺北商銀重慶北路│九十二年九月三十│貳萬零玖佰捌拾│QHA○五七八│七個月│││ 鶴彥 │分行│日│元│九七││├──┼─────────┼────────┼────────┼───────┼───────┼─────┤│3│濃莊飲酒店│世華銀行中山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壹仟壹佰陸拾元│CB○一二五六│六個月│││││五日││三九││├──┼─────────┼────────┼────────┼───────┼───────┼─────┤│4│ 劉雨嫻臺北商銀德惠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二十│貳萬伍仟壹佰肆│QI五○○七○│七個月│││││五日│拾玖元│一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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