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九六號),本院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茲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四百五十二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電腦使用罪乙案,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所定之事由,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係共同把玩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新幹線公司)所提供「仙境傳說」網路遊戲之網友,平日並以電子郵件互相聯繫。被告竟利用甲○○郵寄電子郵件時,誤將向遊戲新幹線公司所申請「仙境傳說」遊戲帳號rainlun及密碼一併寄出之機會,取得甲○○之上開帳號及密碼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十八時五十四分許,在其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安居巷三十六弄九號之住處內,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遊戲新幹線所維護之該「仙境傳說」遊戲,無故輸入甲○○前揭帳號及密碼,入侵遊戲新幹線公司「sakray─二」伺服器主機之電腦相關設備,並將甲○○帳號內所擁有之妖精長耳朵飾、尖角髮圈、煙斗、火靈拳刃、拳刃、戰士長靴、敏捷別針、惡魔髮圈、斗蓬、卡塔勒拳刃、花葉、髮夾、畢帝特飛龍、神之金屬、鋁、雙手斧、山羊頭盔、十字弓、海東劍、草葉、玻璃鞋、聖職之帽、海葵卡片、亡者髮箍、披肩、尖刃鐵錘、職聖之衣、圓盾、舞會面具、力量戒指、昇龍拳套、魔法帽、鋼盾、幽靈劍士卡、天地樹果實等無法複製之虛擬裝備、武器及道具等電磁紀錄丟棄,被告再以其所擁有之「仙境傳說」遊戲帳號S811222登入後加以拾取,致生損害於甲○○。嗣於同日二十時三十分許,甲○○欲上網把玩「仙境傳說」遊戲時,發覺上開虛擬寶物遭他人竊取,遂報警查獲,經甲○○告訴,因認被告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
四、查被告乙○○所涉前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份附卷可稽,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李昆南法官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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