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小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33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顏美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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